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研究的對象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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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國共同麵臨的嚴重社會問題,受到各國的共同關注。我國對此也十分重視,我國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及刑罰裁量做出了一定的規定。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同年12月29日,我國批準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99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此同時,我國理論界也不斷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研究。不過,與其他學科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是從刑事實體法的視角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和獨特的研究意義。

一、研究對象

顧名思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是從刑事實體法的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不過,值得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未成年人”的表述。在我國的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青少年、少年、兒童等概念之間也沒有嚴格的界限,甚至在國際法條約中,未成年人、少年、兒童等概念有時也被交叉使用,如《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少年係指未滿18歲者。”《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使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在這裏,少年、兒童與一般所講的未成年人的含義基本一致。也正因為未成年人概念的不嚴密性,[1]我國早期有學者將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與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等同,如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即為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25周歲的少年和青年的犯罪。[2]不過,隨著研究的逐步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將未成年人犯罪限定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觸犯刑法構成的犯罪”。[3]

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應當區別不同的學科。從刑事實體法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觸犯刑法的行為。以此為基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研究的對象是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刑事犯罪的刑法規範。這是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