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獨特生理和心理特征的關注,不僅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麵,也體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方麵。新中國成立以來,伴隨著我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學研究的不斷發展和繁榮,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得到了不斷加強,研究成果日益豐富。
一、基本發展
作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一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得到了極大發展,研究成果日漸豐富。據不完全統計,自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我國共發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研究的論文500餘篇,出版專著4部,此外幾乎所有刑法學教材和關於犯罪主體的著作研究中均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總體而言,自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研究的發展主要經曆了以下兩個階段。[1]
1.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範的注釋、適用研究為中心,兼顧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範完善研究的起步階段
自1979年刑法頒布至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之前的階段,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研究的起步階段。這個階段,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實體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範的注釋、適用研究為主,同時兼顧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範完善研究。
1979年刑法的頒布實施是新中國刑事法治建設事業的重要起點,也是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要起點。圍繞著1979年刑法的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全麵展開了對刑法的注釋、適用研究。我國有學者認為,刑法的規範性決定了對刑法規範進行注疏論證以發現蘊含在法條中的規範含義具有曆史的合理性,並且具有重大的實踐價值。[2]因此,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之後,我國刑法學界對刑法規範進行注釋、適用研究具有必然性。其中也包括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規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