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並無保護處分製度,適用於罪錯少年非刑罰性措施,如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工讀教育等基本不具有保護處分的性質,因為它們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罰的功能,而且報應性色彩或者社會防衛色彩過濃。
“教育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1]這一處理少年犯罪的基本理念,已經在我國得到較為廣泛地認同和未成年人專門立法的肯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遺憾的是,事實上在現有法律製度下,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法律後果卻同成人一樣也是刑罰或者以懲罰為主要特點的行政性措施。這是我國少年法製改革中迫切需要突破的瓶頸。
一、比較中的反思
從指導思想上來說,我國少年刑法亦有諸多值得稱道之處,然而少年刑法製度建設現狀,尤其是少年刑法立法卻十分落後。在少年刑法思想上,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部門,都讚同少年宜教不宜罰之主張,均提倡“教育為主”原則,提倡“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但是無論是從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來看,均缺乏真正體現和貫徹這些思想的製度,尤其缺乏刑罰的有效替代措施和製度保障。在此種情況之下,刑罰仍然不得不成為抗製少年犯罪的主要手段。
近些年來,非刑罰化與非監禁化的理念日益為人們所接納,特別是對於少年案件。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配套製度,對於采用非刑罰、非監禁處置的少年,同時麵臨著無法有效監管、教育的窘境。這迫使少年司法機關不得不麵臨巨大的司法風險,並因此而不得不 “寧左毋右”。這已經成為困擾少年司法機關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