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罰裁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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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未成年人量刑研究現狀及反思

一、未成年人量刑研究現狀

通常認為,刑罰裁量簡稱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並找準法定刑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度或者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1]量刑與定罪並稱為刑事審判活動兩大主要內容。二者聯係緊密,地位並重。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礎,量刑則是定罪的自然延伸。量刑問題涉及範圍極為廣泛,根據目前研究現狀,大致可以分為量刑實體規範、量刑模式及方法、量刑程序三個方麵。限於篇幅,我們在此所說的量刑,僅包括量刑實體規範和量刑模式及方法兩方麵,不包括量刑程序。

在我國,由於沒有獨立的少年刑法,未成年人量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7年刑法。該刑法主要是麵向成年人犯罪設計的,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和刑罰裁量,完全是以成年人犯罪及其刑罰標準為參照的,“未成年人”隻是一個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而且我國也沒有建立起相對完備的少年司法體係。理論來自於實踐。我國刑法學界對未成年人量刑的理論研究也必然受到當前實踐狀況的影響,這是應當看到的。與此同時,我們更應當看到我國刑法學同仁在探索未成年人量刑問題上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

根據我們收集到的資料,刑法學界對未成年人量刑的研究,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1.關於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則問題

代表性論著有:周振想、林維的《論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原則》(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10月第17卷第5期);張競模、錢曉峰的《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特殊原則》(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年第4期);陰建峰、王玉濤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問題——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貫徹為中心》(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16期);張華的《淺談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則及適用》(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8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