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非刑罰方法:保護處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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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保護處分:未成年人刑罰的替代措施

國際刑法學會會長巴西奧尼先生曾言:刑法是社會價值的體現。也許我們曾經一度過分重視了刑法懲罰犯罪的作用,而忽視了刑法凸現社會價值的作用。當人類已從野蠻走向文明的時候,同態複仇也會被更多的寬容、更多的尊重所替代。所以現代刑法在懲罰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1] 未成年人作為人類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尤其需要予以保護,即便是他們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超越傳統刑法的報應主義觀念,凸現刑法的教育、保護功能正是現代少年刑法的價值訴求。

以刑罰為犯罪的主要後果甚至唯一後果的傳統刑法,無法承載少年刑法的基本理念,教育與保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過是一種口號。現代少年刑法區別於普通刑法的典型特色就在於,在傳統刑罰之外創製奉行保護主義為最高價值目標的保護處分措施以替代刑罰,往往基於預防與保護的需要延伸其適用對象範圍。

“少年法之理論在刑事法中獨立自成體係,在少年犯罪處置上由‘處罰’演進為‘保護’,不僅對少年犯避免動之以刑,代之以教育方法加以改善,而且就未犯罪之虞犯少年,亦以教育之方法預防其犯罪,此種‘代替刑罰之教育方法’,即所謂保護處分也。”[2] 簡單地說,保護處分即少年犯罪處遇中具有替代(並非補充)刑罰性質的措施。關於保護處分的名稱,日本《少年法》與我國台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3]均直接稱為“保護處分”,德國、俄羅斯、法國等國家和地區則多稱為“教育處分”。筆者讚成使用保護處分這一名稱。主要是因為這一名稱一方麵強調了少年刑法保護主義理念;另一方麵也是因為漢語“教育”一詞蘊含有懲罰的含義和對施教者權威的絕對屈從,容易引起誤解。“保護處分”一詞既不失教育的內涵,又可以避免教育處分一詞的負麵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