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包括罰金刑和剝奪財產刑,由於未成年人一般沒有獨立的財產而無法剝奪其財產,所以對未成年人來說財產刑主要是罰金刑。但對未成年人是否應當適用罰金刑,在理論上存在較多的爭議。
一、罰金刑的立法和實踐狀況
由於我國隻有一部統一的刑法,而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法,因此對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未成年人就存在爭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所以從法律上講,對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適用罰金刑的。
從罰金刑的實踐看,根據前述的調查,雲南昆明、德宏兩地2002年至2005年判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搶劫、盜竊等貪財性犯罪平均占到60%以上,在接受調查人員調查的雲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近2000名犯罪人中,實施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的未成年犯罪人也達千人以上,占50%。但是法院對這些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刑罰時,單處罰金的比例非常低,在昆明市2002年判處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單處罰金的隻有3人,占0.81%;2003年隻有6人,占0.99%;2004年沒有人被單處罰金;2005年適用的人數較多,有16人,但也僅占1.93%。與昆明市相比較,雲南德宏州的罰金適用率雖然較高,但在2002~2005年平均也僅達到1.79%,分別為:1.92%、1.56%、2.92%、0.78%,所以,罰金刑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基本上是形同虛設。還應當指出的是,雖然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時,法院會比照成年人減半處理,如成年人判處罰金5000元,對未成年人就判處2500元,但此減半的數額也因未成年犯罪人沒有經濟來源而難以得到執行,最後不了了之。因此,在實踐中,法院時常采取的做法就是在宣判之前進行協商,即如果能夠正常繳納罰金,則可以考慮從輕量刑或者判處緩刑。這種做法其實是變相的罰金刑與自由刑之間的“易科”,而迄今為止,我國刑事立法上並無“易科”法律製度規定。在實踐中,未成年犯的罰金通常由其父母代繳,這種做法並沒有起到立法預期的教育目的。此外,在實踐中,有的法院采取了緩交的做法,即判處罰金,但是對於經濟比較困難的犯罪人,可以暫緩繳納。這一措施雖然強化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與刑罰個別化色彩,但是卻突破了罪刑法定的界限。因為暫緩繳納在實質上乃變相緩刑,而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的緩刑僅適用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並不包括被判處罰金的犯罪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