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節 未成年人自由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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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期監禁刑

(一)國外未成年人適用無期監禁刑問題

在國外,無期監禁刑包括無釋放可能的無期監禁刑和有釋放可能的無期監禁刑。按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也即《聯合國兒童公約》隻是排除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適用,並不排除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適用。從各個國家規定的情況看,有些國家對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監禁刑,如《芬蘭刑法》第三章第2條規定:已滿15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如果所實施的犯罪本應判處終身監禁的話,應當判處至少2年至多12年監禁。有些國家規定對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有釋放可能的無期監禁刑,把它作為對死刑的替代和緩和。如《日本少年法》,該法第51條規定了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緩和:對於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少年,應當判處死刑時,以無期徒刑代替。也有極少數國家規定對未成年人可以適用無釋放可能的無期監禁刑,甚至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也適用這種刑罰,美國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全美共有19個州保留這種刑罰。[1]

(二)我國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問題

我國的無期徒刑屬於有釋放可能的無期監禁刑,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另外,我國刑法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以假釋。由此可見,我國的無期徒刑並不是真正的終身監禁,而具有提前釋放的可能。

對未成年人是否能適用無期徒刑問題,在實踐中並不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隻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該條對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問題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無期徒刑的現象也客觀存在,並且為數不少。例如,在雲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問卷調查的1973名未成年犯罪人中,有175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占接受調查對象的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