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運行未成年人刑罰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那麽未成年人刑罰製度應遵循哪些原則呢?對此,學者們也做了不同的歸納。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刑罰除了要遵循刑罰的一般原則外,還要遵循特殊的原則:(1)未成年人刑罰公正性原則。即確定、裁量、執行未成年人刑罰時,都應當堅持公正。(2)經濟性原則。即立法者應當堅持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得最大的社會收益——有效地預防和抗製未成年人犯罪。(3)未成年人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即根據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確定不同一般的、個別的刑罰。(4)刑罰人道性原則。主要指未成年人刑罰的設置與適用都應當與人的本性相符合。(5)未成人刑罰的教育性原則。未成年人刑罰具有教育性,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對未成年人刑罰的教育帶有強製性和反複性。[1]還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刑罰製度應遵循不適用死刑原則、從寬處罰原則、特別審判程序原則、盡量適用緩刑原則等;[2]另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罰製度應遵循個別情狀原則(刑罰個別化原則)、懲罰與適度報應原則、程序獨立、特殊原則[3],等等。筆者認為,首先,未成年人刑罰原則既然是一項原則,那麽它就應該具有原則所有的抽象性特點,而不是具體的製度;其次,作為未成人刑罰的原則,應當是對未成年刑罰的創製和運行都具有指導意義的原則;再次,未成年人刑罰原則應當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需要特別強調的刑罰原則,而不是一般的刑罰原則;最後,我們這裏主要是從刑事實體法的角度進行探討,因此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應遵循的原則也不在本書探討之列。據此,上述學者的觀點中,有些屬於未成年刑罰原則,但有些所謂的“原則”其實是具體的刑罰製度,有些原則對未成年人並沒有特別的意義,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罰應遵循刑罰必要性原則、刑罰補充性原則、刑罰適度性原則、刑罰社會化原則、刑罰教育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