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篇 刑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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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概述

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根據

強調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在當代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向。為了指引世界各國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和司法實踐,聯合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先後出台了三個專門的文件:1985年《北京規則》、1990年《東京規則》、1991年《利雅得準則》,這些法律文件從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監禁待遇和預防幾個角度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作出了規製。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裏,也有針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問題作出特別規定的條款。此外,聯合國早在1957年製定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也有關於青少年囚犯的待遇最低限度規定。上述聯合國規則(準則)或者公約,確立了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司法以及未成年人刑罰原則,我國作為聯合國的成員國和上述國際規則的簽署國,在我國的未成年人刑罰製度中,很大程度上接受並吸收了其中所確立的國際未成年人司法準則。

我國現階段調整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以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作出的《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複意見》、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等。我國沒有單獨的未成年人刑法,關於未成年人刑罰製度在現行《刑法》第17條和第49條作了原則性規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說是我國未成年人刑罰製度的立法和司法依據。此外,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關於城市中當前幾類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示》中就已經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犯,必須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這一方針作為一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精神一直貫穿於以後的各個時期。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製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