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實證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向低齡化、團夥化、惡性化發展的趨勢,並據此提出了許多對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預防有益的探討和研究。然而,關於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問題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的研究並不多,這不利於有效認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以及在法律上的處理與適用。實際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與未成年人單獨犯罪案件具有較大的區別,前者的犯罪目的較容易實現,危害後果比較嚴重,極易加大犯罪參與人的貪婪欲望,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家庭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和隱患。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已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顯著變化,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不但應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嚴峻性,更應意識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遠性。下麵結合刑法總則中的共同犯罪理論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之構成要件
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抽象性概括,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概念的具體體現。《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未成年人保護法》把“未成年人”年齡界定為十八周歲以下。兩部法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與未成年人年齡的界定存在偏差,從而導致了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概念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與刑法總則中關於共同犯罪概念及構成要件存在差異。詳言之,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