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十章 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形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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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態

故意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在未成年人產生和確立犯意之後,從其開始犯罪行動到完成犯罪,有一個縱向的時間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故意犯罪往往會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從而形成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和結局。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和結局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其包括了既遂形態、預備形態、未遂形態和中止形態。刑法理論上對這幾種形態的研究比較深入,但是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態至今仍鮮有人涉獵。本文從以下四個角度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進行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預備的特征

未成年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是犯罪預備形態。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征

其一,未成年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所謂犯罪的預備行為,從性質上講,就是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故意殺人罪而進行的製造匕首或者跟蹤被害人等行為。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所謂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屬於犯罪思想的範疇。在中外封建刑法中,有把犯意表示作為犯罪處罰的規定與實踐。如中國《唐律·盜賊篇》的“口陳欲反之言”條規定:“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裏。”[1]中國現行刑法堅決摒棄了“思想犯罪”,認為隻有犯意而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處以刑罰。但未成年人在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範圍內實施相應的犯罪行為時,應該對以下兩類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一是某些具體犯罪的構成裏所包含的口頭語言或書麵語言形式的實行行為。例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以及教唆犯罪裏所包含的言語行為,由於這些特定的語言在特定的犯罪構成中屬於犯罪的實行行為,具備這些言語不但構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預備,而是實行犯罪的其他形態。二是單個人犯罪中製定犯罪計劃的書麵言語,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結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議犯罪計劃的口頭言語或者書麵語言。由於這些語言均已超出犯意表示的範疇,是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因而是犯罪預備,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