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而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法定的實際損害或者現實的危險狀態。[1]與行為對象的客觀變化從事實狀態的層麵揭示出危害結果的實際存在不同,危害結果是從法律意義的層麵揭示出犯罪客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2]危害結果的出現,表明了特定的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或者法益造成了侵害。危害結果的有無、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危害結果的這一特性,也賦予了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地位。
一、危害結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
如前所述,與成年人犯罪相比,危害結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更為明顯。這其中既有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心理特點等方麵因素的影響,也與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專門刑事政策有關。總體而言,危害結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危害結果是未成年人非犯罪化的重要因素。從內涵上看,非犯罪化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立法的非犯罪化,即將原本是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通過修改立法,不將其作為犯罪對待。二是司法的非犯罪化,即充分運用立法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將一些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來處理。從曆史的角度看,非犯罪化主要發軔於20世紀中後期,並對世界各國的刑法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英國下議院於1957年通過了同性戀及賣**委員會的沃爾芬登報告。這個報告主張有關道德犯罪及無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此後,英國1967年通過了《性犯罪法》,該法確認了21歲以上的男子之間私下自願發生的同性戀行為不構成犯罪。同年,英國還通過了《墮胎罪法》規定,如果妊娠是由一個已經注冊的開業醫生予以終止,並由這樣的開業醫生提出意見,則不構成墮胎罪。除英國以外,聯邦德國曾頒布新刑法取消了決鬥、墮胎、通奸、男子間單純的猥褻等罪名。瑞典等北歐國家通過修改《性犯罪法》縮小了賣**和親屬相奸等罪的範圍。[3]美國也通過頒布成文的刑法,取消了醉酒、色情書畫、賣**、通奸、自殺等一些傳統的罪名。②一般而言,非犯罪化涉及的行為類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無被害人犯罪,如一些與性、風俗相關的犯罪;另一類是輕微犯罪,如一些輕微的盜竊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由於我國刑法分則並沒有規定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構成條件,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主要指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非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