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與行為相對應的一個方麵,犯罪主觀方麵包括了十分廣泛的內容。從心理學的角度看,犯罪主觀方麵包括了人的心理過程的全部內容,即包括了從認識過程(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想象、語言等)到情感情緒過程再到意誌過程的全部內容。[1]與此同時,作為心理動力特征的動機、目的也常常被納入犯罪主觀方麵的研究內容。不過,人心理過程的發展本身也是一個過程,其認識能力、情緒情感水平及調節能力、意誌水平都是一個逐漸發展、逐漸成熟的過程。
與成年人相比,受生理等各方麵因素的影響和製約,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力在許多方麵較之於成年人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也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觀方麵與成年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方麵特殊性之一:認識因素
認識因素是犯罪故意、過失的重要內容。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作為人的三大心理過程之一,認識因素包含了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想象、語言等內涵十分廣泛的內容。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認識因素方麵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思維的片麵性和表麵性
人的思維既服從於一般的、普通的規律,又表現出個性差異,這種差異表現為個體思維活動的智力特征,即思維特質。在不同的年齡階段,思維特質的成分和表現形式有著不同的發展水平,這構成了思維的年齡特征。在青少年期,其思維特質的最突出特點是矛盾表現。他們思維的獨立性和批判性有了顯著的發展,但他們對問題的看法上還常常隻顧部分,忽視整體;隻顧現象,忽視本質,即容易片麵化和表麵化。[2]青少年思維的這種片麵性和表麵性有多種表現,有時表現為懷疑一切,堅持己見但又常常論據不足,有時表現為孤立、偏執地看問題,有時表現為好走極端,往往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等。青少年思維的這種特征會影響其對是非的判斷,按照精神分析理論,他們很難形成一個強大的“超我”。實際上,“對青年來說,一個人要有自己的立場和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很難的。當一個人看到他們最壞的一麵和不知道是否該相信真理、正義或上帝的時候,所有的思想都可能被毀滅和破壞。”[3]因此,他們容易走入誤區或被人利用,進而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