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二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演變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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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國古代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係統研究,但在現有文獻中有不少關於“惡少”及對他們進行打擊的記載,從中可窺見我國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狀況。據史料記載,西漢成帝時期,豪強世家常雇用“閭裏少年”作惡,使得京都治安狀況很差。以至於漢成帝隻得把素有“酷吏”之稱的尹賞調來任長安令,並特許他一切可以便宜從事。尹賞上任後,先修治監獄,挖了許多大坑,用大石蓋上,稱“虎穴”。然後緝拿惡少,略經審訊後下令將被捕者每十人編為一組,每組釋放一人,其餘全部投入“虎穴”,蓋上大石。許多天後開石探視,坑裏的人全部餓死了。尹賞將死者名單公布出來,100天後才允許家屬前往收屍。一時間長安城裏盡是喪車和號哭聲。有人還編了首勸世歌謠傳唱:“安所求子死,桓東少年場。生死諒不謹,枯骨後何葬?”這場打擊使用的手段嚴酷,很多惡少受到震懾,主動表示願意悔改。尹賞以免除他們的罪名作交換,要他們立功贖罪,揭發同夥,並協助官府指任和搜捕那些教唆者、罪犯。從此,京師治安大見好轉。[1]從這則史料中我們可以發現,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國古代也曾經在特定時期成為一種嚴重的社會現象。古人還根據惡少在某些方麵的特征,擬取了不少相關的名目:俠少、惡子,即喜歡弄槍舞棒的少年,如西晉時期的周處;浪**兒、不肖子,即不思進取、日以飛鷹走狗、鬥雞玩蟲為娛一流,如北宋名臣寇準少年時期;衙內、花花太歲,即依仗父兄權勢為非作歹的官宦公子,如《水滸傳》裏的高衙內,等等。[2]

在舊中國,未成年人犯罪也曾經一度呈現日益嚴重的現象,並引起了部分有識之士的關注。趙琛在其所著中國第一部少年犯罪研究專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指出:“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繼之以世界的經濟激變,社會恐慌,失業增多,少年犯罪之範圍日見增廣,其犯罪之趨勢,大略如下:一、少年犯罪,含有狡猾性者居多,強暴者較少。二、少年犯罪,以犯財產罪者居多,尤以竊盜為甚。三、少年犯罪,傷害罪居於財產罪之次位。我國犯罪人數,雖無正確統計,而依司法行政部發表民國二十三年度司法統計中‘罪名、被告人人數及其犯時年齡表’所載,亦可測知少年犯罪之趨勢,與各國大致相同。惟我國犯罪。無論一般犯人與少年犯人,均以鴉片罪居第一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