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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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人類社會中一個極為特殊的群體,魯迅先生說得好:“看10來歲的孩子,便可以預料20年後中國的情形;看20多歲的青年,——他們大抵有了孩子,尊為爹爹了,——便可以推測他兒子孫子,曉得50年後70年後中國的情形。”[1]“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不僅關係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前程、家庭的幸福,更關係到社會的發展、祖國的明天,是事關千家萬戶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黨、全社會共同肩負的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2]關係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程度,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應對方式,無外乎主動方式和被動方式兩種。主動方式強調的是犯罪的預防,即防範犯罪於未然,而被動方式則強調的是犯罪發生後的打擊。犯罪發生後予以嚴厲打擊,當然是治理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犯罪的實際危害已經發生,而且社會在打擊犯罪中也要消耗很多成本,因而這是一種消極的、成本高昂的犯罪治理手段。而犯罪預防著眼於未來,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危害,節約治理犯罪的成本,是一種積極的、高效率的犯罪治理方式。隨著對犯罪現象研究的深入,各國犯罪學者都先後把注意力轉移到犯罪的預防上。各國在製定犯罪對策時,也逐漸把注意力轉移到了犯罪預防上,強調預防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以預防為主,這除了因為預防是一種積極、高效率、成本低的手段外,還因為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要以預防為主。未成年人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毀掉的並不僅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前途,也是國家、社會的重大損失。實踐表明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事後治理並非治本之策。它雖然在一定時期內能遏製未成年人犯罪的發展,但無法阻止其複發、反彈。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偶發性和突發性,事先精心準備謀劃的比較少,而且很多都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所以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要有效、長期控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