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第1號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均作了規定,“對未成年犯罪適用刑法,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犯罪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表現、個人成長經曆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製、緩刑、單位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犯罪。”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對部分案件適用輕罪、判處輕刑及從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教育和矯正出發,適當適用非監禁刑的定罪量刑原則。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進一步從寬的具體政策界限。特別強調:對未成年犯罪,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該意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都作出了詳盡規定,原則的概括不能脫離這些具體規定的內容。以上文件充分反映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工作的重視,有利於實踐中推動少年司法工作的發展。
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原則、量刑原則,必須以上述三大基本原則為指導,反映出不同階段的實踐特點;同時,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的相關精神必須得到反映,原則的概括性必須涵蓋定罪或量刑某一階段的全局性特征。對定罪原則和量刑原則的研究,具體分析如下。
一、定罪的原則
定罪的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進行定罪活動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貫穿於定罪過程始終的、具有普遍指導力和約束力的準則,而非階段性或定罪過程中某一環節、某一方麵的行為準則。定罪的原則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定罪領域的具體化。[1]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定罪的原則,對普通成年人定罪有哪些共通的原則,在理論上的概括也是不統一的。有學者認為,定罪的原則包括:依法定罪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2]還有學者認為,定罪原則應分為實體法原則和程序法原則。就定罪的實體法原則而言,應包括罪之法定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必要性原則。[3]也有學者認為,定罪原則就是法益原則、責任原則與當罰原則。[4]總體來看,以上的表述雖然不同,但是有一些內容在實質上是共通的。依法定罪原則與罪之法定原則都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定罪領域的具體應用,是具有全局指導性的總方針。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直接反映了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的要求,是貫徹現代刑法觀的基本要求。必要性原則從處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角度出發,注重刑法的謙抑性,主張從實質的角度考察行為入罪的必要性,疑罪從無原則可以被包含進必要性原則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