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製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並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質與精神的準則。[1]未成年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則既要體現出全局意義,也要體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
第一,必須貫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刑法規範。刑事實體法規範包含定罪、量刑、執行等多個階段,隻有那些具有根本意義,能夠貫穿刑法規範始終的才屬於基本原則的範疇。有些原則隻在某個階段局部適用,這便不屬於未成年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則。正如上述第六種觀點所指出的那樣,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的歸納,應當區分不同階段的特點,每部分有每部分的原則,但部分不能代表總體,定罪原則、量刑原則的概括不能和基本原則相混淆。
第二,必須具有指導與製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在刑事立法活動中,刑法的製定、修改和完善都要受基本原則的直接指導。同時,刑事司法活動的中心環節是認定犯罪、裁量刑罰和執行刑罰,這些也必須遵循基本原則的製約。那些僅適用於某些問題或某些案件,不具有總體指導意義的原則不屬於基本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無論是在刑法中專章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還是未來製定專門的少年刑法,基本原則的設定都要反映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特點和刑法基本精神的全局性要求,不能隻反映某一方麵。
第三,體現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即要與針對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則有所區別。在1997年刑法中,罪刑法定、刑法麵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被明確規定為刑法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統領整個刑事實體法,具有根本性意義。但是不可否認,現行刑法仍然是一部“成人刑法”,總則與分則的規定都是建立在成年人犯罪的基礎之上,刑罰的結構設計偏嚴,重刑化趨勢還比較明顯。罪狀的設定、罪刑的搭配都沒有專門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如果將這些規定完全適用於未成年人,將無法體現這一群體的特殊性,也沒有針對性。在刑法的原則方麵,三大原則的精神必須貫徹,但也需要轉化成適用未成年人的原則,予以特殊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