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研究現狀及反思
刑法的原則問題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在1997年刑法中,我們以三個條文的篇幅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麵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三大基本原則。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原則的確立也必須與其犯罪發生的實際特點和犯罪人身心發展情況相適應,並將其與針對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區分開,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問題進行專門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研究的現狀
在刑法學界,不同學者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則的歸納是不統一的。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刑法基本原則在刑罰適用中的具體化,對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動具有指導意義。具體來說,它主要包括以下四大原則。[1]
(1)從寬處罰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該原則考慮到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不完備和已改造的特點,反映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目的的要求。
(2)不適用死刑原則。即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無論其性質有多嚴重,都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適用死緩。這首先是我國對死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思想的綜合要求。同時,也是我國刑法借鑒現代世界刑法中的有關通例的體現,可以說反映了現代刑法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