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二節 澳門特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司法現狀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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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門特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1.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澳門《刑法》第18條對不可歸責的年齡做出了規定,即不滿16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據此規定,不滿16歲的人不管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也不論其危害有多麽嚴重,均不構成犯罪。第66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後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法院亦須特別減輕刑罰。”第2款規定:“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尤須考慮下列情節:……行為人在作出事實時未滿十八歲。”據此分析,澳門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一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6歲以前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認為是犯罪;二是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周歲未滿18周歲的行為人實施任何犯罪,量刑時給予減輕處罰;三是絕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8周歲的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須負刑事責任。和內地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刑法的相應規定相比,澳門刑法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顯然比較簡單,明顯存在兩個不足:第一,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過高,高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刑法所規定的14歲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第二,沒有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針對第一個不足,筆者認為,澳門刑法應當向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刑法的相關規定看齊,正視已滿14歲的人具備基本刑事責任能力的實際情況,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為滿14歲。實際上,澳門的基礎教育非常完備,澳門學校比較重視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澳門青少年接觸社會較早,澳門開放的環境促使未成年人較為“早熟”。這一切都表明澳門的未成年人是非識別能力並不會差。僅從2005年的統計數據看,未滿16歲青少年實行的傷人、盜竊、搶劫案共324件,占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總數的77%,開立教育卷宗涉及總人數417人,(同期澳門中學生及職業技術中學生共46 096人)占澳門中學生及職業技術中學生總數的0.9%。澳門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其實是葡萄牙刑法立法思想的反映,即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會使一些本不受刑罰製裁的未成年人受到刑事追究,無疑擴大刑事打擊麵,有悖於刑罰的必要性原則。這種立法價值觀忽視了責任能力的辨認與控製能力不是簡單根據年齡界限可以區別的,行為人所處的環境,接受的教育都會影響到行為人的判斷能力和控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