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國外立法現狀
一、未成年人犯罪國外立法概況
世界上第一部專門意義的未成年人法律是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頒布的《少年法院法》,該法在未成年人立法領域具有裏程碑意義,被視為真正現代意義上未成年人立法誕生的標誌。美國《少年法院法》在國際社會也產生了廣泛影響,各種未成年人法規在世界各地競相出現。首先是英國於1905年開始製定有關的未成年人法規,並於1908年頒布了《兒童法》。加拿大於1908年頒布了《少年犯條例》(1965年改為《兒童及青少年條例》),法國於1912年製定《青少年法院及保護觀察法》(1945年改名為《少年犯罪法》),比利時於1912年製定《兒童保護法》,德國於1923年製定《少年法院法》,意大利於1934年製定《少年法院法》。荷蘭(1921年)、瑞典(1924年)、西班牙(1929年)等國也相繼製定了本國的少年法。在亞洲,第一部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是印度於1920年頒布的《兒童法》。此後,我國香港地區於1933年頒布《少年犯條例》,日本先於1923年頒布《少年法》,後於1947到1949年又連續頒布《兒童福利法》等四部專門的未成年人法規。新加坡於1950年製定了《兒童與少年法》,我國台灣地區於1962年頒布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20世紀70年代,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問題引起了社會特別是法學家們的更多關注,許多國家出現了新類型的青少年法規,掀起了未成年人立法的又一輪**。如羅馬尼亞1970年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匈牙利1972年公布的《匈牙利青少年法》,民主德國1974年通過的《德意誌民主德國青年法》,埃及於1974年頒布的《埃及青少年法》,古巴於1978年通過的《古巴共和國青少年法》等。綜上,自從1899年頒布第一部未成年人法規以來,未成年人法律以及以其為基礎的少年司法製度在社會中的作用日益凸現。時至今日,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製定或者頒布了本國的未成年人法律,對於未成年人適用不同於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已經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