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國外司法概況
1899年,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誕生在美國伊利諾伊州的芝加哥。此舉引起了美國各州的效仿,少年法庭在其他州相繼建立起來。由於美國法律和英國法律在很多方麵具有承襲性,少年法庭的建立也受到英國法律思想的很大影響。少年法庭建立在法理上的依據是英國的“國王親權”思想,該思想認為國家和各級政府應當是全體少年兒童的最高父母,必須對那些需要保護的少年兒童進行監護。由於本國獨特的司法製度,美國並不是以國家法律的整體承襲該思想,而是以州為單位各自繼承。所以雖然各州在立法和司法方麵是各自獨立的係統,但都是以“國王親權”作為少年法庭建立的基礎。[1]以伊利諾伊州少年司法製度為例,該州的司法製度具有明顯的福利原型特點,[2]
表現為:少年法院的管轄對象不僅限於違法犯罪少年兒童,甚至主要不是違法犯罪少年兒童,而是無人撫養的、被遺棄的以及犯法的少年兒童;在審判方式上沒有一套可供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而是以一種“圓桌式”的對話方式來進行,進一步淡化了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案件中應有的訴訟法的特色;在製裁措施上,對少年兒童的處罰完全排除了刑罰處罰,而把教育措施(處分)或保護處分作為唯一手段;在訴訟的提起上,檢察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被觀護人所替代,觀護人同時還替代行使了部分律師的職能。並由此排除了傳統上抗辯式製度的存在,限製了少年兒童在法庭上的一係列訴訟權利,使得訴訟程序更加非正規化。[3]到1925年美國多數州都成立了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不同於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是從普通法庭中產生的一個特別法庭,兼管民事和刑事法庭以及一些司法係統以外的事務。這和美國少年法本身的性質有著直接的關係。美國少年犯在誕生之時就具有不同於刑事法、民事法的特點,是以混合法(兼具民事、刑事法特點)的形式出現,具有例外法的性質。而作為適用這種混合法的法庭,少年法庭自然也具有混合的性質。[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