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立法體係中,最主要的是在聯合國組織下的幾項少年司法公約,還包括有關條約中涉及少年司法的相關條款、特定區域的未成年人公約,以及部分兒童權益保障公約,它們共同組成了基本完整的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法律製度。雖然每個公約有其各自的調整內容,但其製定目的終究能歸根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保護不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總的來說,上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立法現狀,既表現出該立法體係所取得的主要成績,包括青少年權益保護原則與較為明顯的優勢特征在內,又表現出迄今難以克服的若幹缺陷與不足之處。
一、主要成就
有關國際立法體係的建構與發展,在青少年犯權益保護的國際標準和基本原則等諸多方麵取得了可喜成就。該體係所具有的鮮明優勢特征有助於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幾率,不斷改善未成年犯權益保護的人權記錄,保證對其犯罪預防的國際標準之合理施行,並加強有關預防模式的國際諒解、相互信任與深度交流。
(一)確立少年權益保護的國際標準
這些國際社會公認的普適標準,主要集中在作為國際青少年權益保護製度基礎的法律原則中,對於保護青少年犯的合法權益和預防其再犯能力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基本原則。
1.最大利益原則
關於兒童權利保護的“最大利益原則”,肇始於聯合國大會1959年決議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40年之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該項基本原則的最終確立頗有裏程碑意義。該公約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換言之,這裏的最大利益原則是指凡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均須以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先。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已將“最大利益原則”部分地轉化為國內立法,作為國家處理兒童相關問題時理應遵守的根本原則與製定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時理應貫徹的指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