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一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立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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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淵源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法淵源較為廣泛,根據條約法效力的存在與否,可將其分為具有條約法效力的公約與缺失條約法效力的一般性法律文件;進而,據其法律效力的作用範圍不同,又可分為全球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和區域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例如,《兒童權利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既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人權公約,也屬於較為核心的全球性法律文件。又如《歐洲人權公約》與《美洲人權公約》等,則為區域性的國際法律文件;而承認或者保護兒童權利的《世界人權宣言》與《兒童權利宣言》,卻屬於非具有條約法效力的世界性國際法律文件之範疇,等等。總體上,基於全球和區域的兩個層麵,可對相關的法律規範具體分析如下。

(一)全球層麵

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國際立法進程來看,關於未成年人權益的全球性國際法律文件,最早可追溯到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它明確承認了所有兒童均享受特殊照顧與特別協助的權利。此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更多國際法律文件也在聯合國相繼獲得通過。聯合國的人權機構無論在一般性的人權公約,還是在專門規範兒童權利的國際文件中,都始終強調對未成年人基本權利與重要權益的有效保障。其中,聯合國於195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不具有條約法的效力而僅為專門性的兒童權利國際文件,它在重申“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的基礎上,著重指出了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應以其“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且,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各國於1966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聯合國框架下較為核心的國際人權條約之一,也隻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問題作了較為原則的一般性規定。這既表明少年司法製度與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完善密切相連,也反映了在國際兒童年的籌備期間給予兒童權利以條約法保障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