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五村在維護水渠水量方麵,有一套技術管理製度,其核心思想是以需水量決定供水量。民國以來,當地在取消了灌溉農業的情況下,需水量便成為生活用水的衡量標準,水渠的供水製度和技術改造都是圍繞分配需水量進行的。前麵提到,當地山坡地帶和山腳下還有少量的泉水,可以鑿井取用,以井水補充水渠水,但社首將井水管理也納入水渠管理框架中,作為水渠管理的技術管理兼社會管理的總原則之下的從屬管理,這就限製了任何外來因素對水渠水量管理製度的幹擾和侵蝕。
(一)水渠供水製度與水量管理
四社五村水渠需水量是對飲水人口的定量測算,而不是土地灌溉用水的需求量。既然是人的需求,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傳統文化的製約。在當地,需水量分成兩類,一是可以定量的需水量;二是不依靠定量測算、而以文化定性的方式表達需水量。我們能從對當地水利碑和水冊的田野調查中發現這兩類信息。由於水利碑和水冊是長期形成的,所以我們重讀這些資料時,還能看到這種定量和定性思維形成的過程,這對我們了解四社五村水渠供水製度的曆史傳統和現代傳承有認識價值。
1.供水量
我們回頭看四社五村“金明昌七年霍州邑孔澗莊碑”能獲知,當地人最早關注的是上遊供水量。他們在八百年前就認識到,水渠的供水量是由上遊供水量決定的。但這個問題是由下遊村提出來的,而不是上遊村提出來的。上遊村有三個村,在這通碑的記載中,當年在這三村中最上方的沙窩峪村,發生了一場水戰,原告正是下遊村,是那裏的“下社”頭目到上遊村取水,引起了糾紛。該下遊村就是至今猶存的“老二”南李莊村。在上遊三村之內地處下方的村,就是現在的“老五”,“上社”孔澗村。當年孔澗村暴力阻攔“老二”取水,於是老二就到州衙狀告“上社人”“將泉水堵住”,致使“下社人戶不得使用”,要求州衙做主,迫使上遊村擴大供水量。州衙以保證政府管理的農耕灌溉生產為由,同意裁定上遊村擴大供水量。這件事告訴我們,在把水渠用水問題交給政府後,政府就會支持生產用水。而在金代,盡管生產用水還沒有發展成為當地的主要矛盾,但生產用水不足的問題已偶有發生,否則下遊村狀告上遊村供水的糾紛也不會立案。霍州衙署從管理生產用水的角度宣判此案應擴大用水範圍,也反映了在華北農業管理的曆史環境中,曆代政府管理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