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重新閱讀山西四社五村的所有水利碑,並參考利用相關水冊、地方誌和田野調查資料時,可以發現,當地存在著另一層圍繞水渠產生的民間水渠技術管理製度。它的含義,不是指農民的水渠運行與國家政府管理的關係,而是指水渠運行與本地自然環境和用水曆史傳統相協調的技術活動的關係,包括水渠選址、水權歸屬、供水路線、水日分配、工程攤派和對水渠水量的管控製度等。在當地較為缺水的古代水環境中,這套技術製度發揮了曆史功能;在晚清當地水環境惡化後,這套技術製度起到了關鍵作用。到民國時期以後,這套技術製度還把四社五村管轄範圍內的村社土地資本、糧食權利、財會製度和民間宗教都變成了水渠管理附著物,牽動了地方社會關係的運轉。相對於社會關係而言,它演化為一係列有相對獨立意義的、維護、延續和放大水渠工程的文化價值的技術活動。
(一)水利糾紛與水利碑規約
華北農村水渠的民間自治及其技術發明大都起因於經常性和繼發性的自然災害,主要是旱災。在四社五村,農民在抵抗旱災的群體活動中產生用水糾紛,其根本解決途徑,就是自修水渠和發明使用水渠的技術製度。在曆史上,當地鐫立的水利碑賦予四社五村水渠管理的絕對權威,也成為古代政府管理與社首管理相協調的曆史契約。這種水利碑管理傳統,減少了個別村社獨占水渠的惡性事件或破壞水渠工程的暴力衝突,對水利工程的長久利用形成了民間習慣法的保障。
據我們研究這一帶的地方誌和相關地方文獻,以及對當地農業氣象部門的調查,在曆史上,四社五村管轄範圍並不是水環境最差的山村,但有季節性缺水問題。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四社五村地跨三縣,屬於行政上的“三不管”,包括民間水渠流經縣別不同,流經土地的縣域歸屬不一,發生糾紛的村社所屬縣級管轄部門不同;所以一旦水渠用水出現糾紛,解決起來又十分複雜。在這種背景下,四社五村社首組織就成為政府默許而農民擁戴的強有力的民間自治水利組織。一旦水渠糾紛驚動政府介入,會由三縣上一級的“霍州邑”州府出麵斷案,四社五村社首最為看重的“金明昌七年霍州邑孔澗莊碑”,正是這種性質的官司碑。這是一場發生於12世紀末(1196)水利糾紛,我們從碑文中可以得知,水利糾紛的最初地點就是四社五村水渠工程的開渠地點,即霍山的孔澗峪和青條峪水渠的上遊村沙窩峪村;水渠的水源類型為霍山植被水、少量泉水和地表水;發生糾紛的原因是水渠渠道“沙滲水細”,水量不穩定,造成下遊村莊中“下社”李莊村與上遊村莊中“上社”沙窩峪村和孔澗村爭水械鬥。官司打了三年,最後州府判為上、下遊村共用水渠。在這通碑文中,出現了“上社”和“下社”組織與州府官員征求“村頭目鄉老”意見的記載,我們能看出,當地村社組織參與管理水渠的曆史在八百年前就開始了。社首還保留了後世的水利碑,從這些碑刻看,金代以後,這條水渠的水利糾紛結案的方式都如此,在有政府參與的情況下,當地仍遵循前代的做法,按社首管理水渠組織的認可和水渠流經村莊是否同意合作用水的意見斷案,而不是按照水渠各段的行政歸屬斷案,水利碑稱此為“上世已然矣”,“厘其事,別其地,為水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