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歐達偉根據定縣秧歌的文本,研究了華北民間的婚姻觀和倫理觀。
來到定縣後,我們多次訪問了當地的秧歌老藝人和小戲班社,搜集他們的回憶資料,聽他們自己“說戲”,然後再來研究《定縣秧歌選》,我們發現,根據文本記錄和民間解釋,它們可以分為14個類型。
第一類,失落定親寶型。傳達民間婚戀愛觀。主要講男女主人公由父母做主,自幼定親。男方家持有定親寶為憑。以後,男方家道中落,女方家長嫌貧愛富,悔約賴婚(理由是失落定親寶)。但男女青年自己衝破阻力結合了。
代表劇目:《楊二舍化緣》《楊富祿投親》等,共7種。
第二類,索取信物型。表演年青一代不是靠家長的定親寶,而是靠彼此互贈的信物,信守愛情誓言。
代表劇目:《蘭橋會》《羅裙記》《丁郎尋父》等,共5種。
第三類,媒人說親型。以女性為主,否定媒人的角色,認為婚姻應該是沒有外人幹涉的自由行動。辦喜事也都是女子動手操辦。
代表劇目:《劉玉蘭上廟》《打鳥》《頂燈》等,共6種。
第四類,緣情假死型。講述婚變爭娶的故事。婚變的原因在家長,但遭到了男女青年的反抗,他們把其中的一方裝在棺材(或描金櫃)中,裝死,然後私奔了。
代表劇目:《雙鎖櫃》《描金櫃》。
第五類,老少換妻型。主要反映民間少女的婚姻史觀。在鄉村愛情戲中,有一個不可缺少的情節,是男女自報年齡。據定縣地方誌記載,1949年以前青年的婚令,女的十六七歲,男的20歲左右。秧歌戲中的男女自報年齡,大致符合這個情況。但如一方是少女,另一方是年老的丈夫,歲數相差懸殊(如20歲以上),女孩就會有強烈的反應,或逃走,或私奔,或打官司。這和西方的現代婚姻觀不同,也與今天中國現代青年人的婚姻觀不同。戲曲中的女孩,不管對方是高官,還是財主,說不願意,就不願意。她最後總能打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