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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函的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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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的性質及作用

函是機關單位之間用來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向無隸屬關係的業務主管職能部門請求批準、以及業務主管職能部門向無隸屬關係的機關、單位答複審批事項所使用的一種公文。函屬於平行文,在公務活動中適用範圍很廣,使用頻率較高。可用於上下級機關之間、無隸屬關係機關之間對一些事務性具體問題的聯係、詢問答複。還可用於機關、單位對個人的公務聯係,如答複群眾來信之類。

二、函的分類

(一)按函的內容與作用分類

1.商洽函

用於平行機關之間和不相隸屬機關、單位之間商洽工作、查詢或了解有關人和事、聯係有關事宜的函。如商調、聯係參觀、學習、洽談業務等。

2.詢問答複函

用於上下級機關之間相互詢問答複有關具體問題,聯係、告知或處理某項具體工作,而又不宜采用指示、通知、批複、請示、報告等文種時,則可使用此種函。

3.請求批準函

向平級或不相隸屬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函。因主送機關與發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的上下級關係,不能用“請示”行文和用“批複”回複,所以選用函。

4.委托函。

委托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代為處理某一事項的函。

(二)按文麵規格分類

1.公函

格式正規,必須以機關名義製發,有完整的公文格式,如標題、主送機關、發文機關、印章與發文時間等。公函內容為較重要的正式公務事項。

2.便函

不屬於正式公文,格式要求不太嚴格,不加標題,不編發文字號,但需用機關信箋撰寫並加蓋公章。其內容為一般公務事項,但絕不等同於私人信件。它可以機關名義、部門的名義製發,也可以領導者個人名義撰寫。

(三)根據函的往來關係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