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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請示的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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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示的性質及作用

請示是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準的上行公文。即要求上級機關及時給予答複或批準,以便於下級機關及時、妥善地處理工作或解決問題。

二、請示的分類

根據請示的內容和作用範圍,可分為三類:

(一)請求指示的請示

如對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指示或法規、規章不夠明確或有不同理解,需要上級機關作出明確解釋和答複;從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需要對上級的某項政策、法規作出變通處理;在工作中遇到無章可偱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上級作出明確指示。

(二)請求批準的請示

請求上級機關撥款解決某些突發性災難帶來的困難或實際困難、問題,或屬於上級機關明文規定必須請示,獲批準後才能實施的事項。

(三)請求批轉的請示

公務活動中,出現涉及麵廣而職能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困難和問題,職能部門雖提出了處理意見,但需有關方麵協同辦理,然而按行文規則,又不能要求平級或不相隸屬的機關、部門辦理。於是,必須請示上級領導機關或綜合部門,以求得其協調和幫助,經上級機關審定後批轉給有關機關、企業、部門執行。這樣便“曲線”地達到了發文的目的。

三、請示的寫作與注意事項

(一)標題

標題要求事由明確、簡潔,揭示主旨。其文種不能誤為“請示報告”,因混淆了兩個文種。標題不能出現“請求”、“申請”等詞,因請示文種本身就含有請求、申請的意思了。

(二)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單一、明確,一般隻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送形式處理,但不能抄送給同級和下級。一般不得越級主送,在特殊情況下,需越級請示時,應抄送給被越過的上級機關。除了領導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能直接送領導者個人,以免在上級作出批複表明態度前造成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