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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務文書寫作

第一節 概述

一、公務文書的性質及特點

公務文書簡稱公文,它是黨政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處理多種公務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在法定的範圍內使用的、具備法定效力及特定格式的文書。公文是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法規和規章,請示和答複問題,指示布置工作,報告工作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等實施領導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

公文又常分為廣義公文和狹義公文。廣義的公文既包括《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所規定的15種公文,又泛指機關處理公務時的常用應用文,即事務文書;狹義的公文,則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法規中所規定的主要正式文種。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要求從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條例》的規定,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中國標準出版社共同起草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9704-2012,以下簡稱“新標準”)於2012年6月29日發布實行,同時宣布代替GB/T9704-1999公文格式國標(以下簡稱“原標準”)。根據新《條例》規定,黨政機關使用的15種正式公文文種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會議紀要。因篇幅原因,本章主要介紹使用較多的四種黨政機關公文:通知、報告、請示、函的寫作。

黨政機關公文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法定的作者製發

法定的作者,指發文機關根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而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擔負義務的組織以及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發文單位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職能製發公文,不能越權、違章行文。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冒用法定作者的名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追究。這是公文不同於其他文體的重要區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