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十五堂中國哲學課

第十四課 禮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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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治理天下有兩種模式:禮治與法治。

1.禮與禮治

禮最初可能產生於祭祀。在祭祀的時候,有各種儀式,參加祭祀的人員根據社會地位的不同,處在不同的位置上,做不同的動作。大家都按規定嚴格實行,祭祀就會順利進行,井井有條。整個社會也是這樣,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社會角色與地位,嚴格而適當地根據“名分”來處理,社會就不會亂。君有君的樣子,臣有臣的樣子,父有父的樣子,子有子的樣子,那就安定了,有序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君子思不出其位”(《論語·憲問》),各司其職,不敢僭越,沒有越軌行為。否則,大家都越俎代庖,這就是平常說的“亂套”。

禮治是用一種合理製度來治理社會,這種合理製度建立在等級製上。承認人在社會上是有不同的角色與地位,有一定的“名分”。不同的名分就有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可以根據規定獲得合理的報酬。高官便有厚祿,權力大不能無限製占有社會財富。社會底層也應該有生存的權利,有生活所需的最低資料。在這種意義上,荀子認為禮是協調人際關係的重要製度,先王“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製訂禮義來分配社會財富,贍養人的欲望,供給人的需求,使人的欲望與社會財富保持一種平衡狀態。這是禮產生的原因。有禮義,富貴人家可以安享尊榮,其他人也可以享受與自己地位相應的生活。這是富貴與貧賤“兩得”。如果沒有禮義,或者一些富貴人家不遵守禮義,貪婪無限,多吃多占,那麽就有很多人陷於貧困,乃至饑寒交迫,無法生存。這樣社會就不安定,而富貴人家也不得安享富貴,這就是“兩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