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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學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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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範,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研究法的概念,首先應注意法的本質與現象之間的辯證關係。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本質與現象是一對範疇。任何事物都有本質和現象兩個方麵,本質是事物的內部聯係,現象是事物的外部聯係。這兩個方麵是密不可分的,本質總是通過一定的現象表現出來,而現象總是本質的顯現。把這一辯證法的原理運用於法學研究,可以說“法的本質”與“法的現象”是一對範疇,它們分別從法的內部依據和法的外部顯現兩個方麵來把握法律現象。法的現象是法的外部聯係和表麵特征,是外露的、多變的,通過經驗的、感性的認識就能了解到。而法的本質則深藏於法的現象背後,是法存在的基礎和變化的決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穩定的,不可能通過感觀直接把握,需要通過思維抽象才能把握。剝削階級法學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這一點,習慣於停留在表麵現象就法論法;或者把法的現象等同於法的本質;或者是到虛無縹緲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或人的心靈世界尋找法的本質,所以,他們從未真正地發現法的本質。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法學的主要貢獻在於,依據唯物史觀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總結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把法的本質歸結為以下兩方麵:

1.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一命題包含著豐富而深刻的思想內容。

第一,法是“意誌”的體現或反映。意誌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影響,歸根到底受製於客觀規律。意誌作為一種心理狀態和過程、一種精神力量,本身並不是法,隻有表現為國家機關製定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說,法是意誌的反映,意誌的結果、意誌的產物。正因為法是意誌的產物,所以才可以說法屬於社會結構中的上層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