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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學的流派及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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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的流派

所謂法學流派,是指對法學領域中某一重大理論或問題持相同或相近的觀點而形成的群體。他們是有相同的價值觀和方法論的共同體,他們的觀點可以片麵,但是必須很深刻。法學流派的流,非流行的流,超俗是流派的本質而非庸俗;法學流派的流,也非流星之流,流派應當流芳百世,而非稍縱即逝。隻有經過實踐與時間的檢驗,最終默默地在社會實踐中體現其價值,在解釋現象中蘊含其實用性,在生活中萌發認同感,一個流派才真的形成了。

1.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製定法製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製定的協議、國家製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自然法學派又可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適應當時社會發展需要的,並產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會大變革時期,自然法學總是作為一麵旗幟,主導著西方社會法律發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權力分立等思想,都發端於自然法學的理念。

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範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思、傑斐遜等。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重視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製定的協議、國家製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誌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味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