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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法學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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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機與網絡法學

近年以來,網絡事業的發展是極其迅速的,互聯網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重要的信息傳播的媒體、交易活動的平台和人們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隨著人類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向網絡空間擴展,互聯網也當然進入了法律規範和調整的範疇。各類網絡活動已經或者正在擁有明確的法律坐標。互聯網立法涉及分配互聯網信息資源、保護和發展信息基礎設施、縮小和消除數字鴻溝、維護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製裁垃圾郵件、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保護知識產權等一係列重大的法律問題。我國目前管理互聯網的法律規則存在過於分散、法律層級偏低、某些方麵相互衝突、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1.國外網絡立法的現狀

(1)英國。1996年以前,英國主要依據《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錄像製品法》《禁止泛用電腦法》和《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修正法》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絡進行犯罪的行為。1996年9月23日,英國政府頒布了第一個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

英國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公開宣稱,依照英國1990年的《廣播法》,它有權對互聯網上的電視節目以及包含靜止或活動圖像的廣告進行管理,但它目前並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對互聯網的管理權力,而是致力於指導和協助網絡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機製。

英國政府1999年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見稿。這一草案醞釀已久,其主要目的是為促進英國電子商務發展,並為社會各界樹立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證。

(2)德國。德國是歐洲信息技術最發達的國家,其電子信息和通訊服務已涉及該國所有經濟和生活領域。德國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訊服務規範法》,即《多媒體法》。《多媒體法》於1997年6月13日在聯邦會議獲得通過,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體法》規定:服務提供者根據一般法律對自己提供的內容負責;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內容,服務提供者隻有在了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能阻止其傳播的情況下對內容負責;他人提供的內容,在服務提供者的途徑中傳播,服務提供者不對其內容負責;根據用戶要求自動和短時間地提供他人的內容被認為是傳播途徑的中介;若服務提供者在不違背電信法有關保守電信秘密規定的情況下了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能阻止且進行阻止不超過其承受能力,則有義務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違法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