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寫什麽?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然進入文學的客體世界。
那麽什麽是文學的客體呢?要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得從文學活動入手來中以分析。所謂文學活動就是作家從生活出發,進行加工創造,生產出文學文本,然後提供給讀者,讀者充分發揮自己的創造性,對文本進行再創造,把符號化的文本還原為鮮活的藝術世界,從而獲得審美享受的這樣一個循環往複的動態過程。美國當代文藝理論家艾布拉姆斯基在《鏡與燈》中指出:文學活動是由宇宙(生活)、作家、作品、讀者構成的動態的過程。從這四個要素構成的文學活動我們得知,宇宙(生活)就是文學的客體,作家和讀者就是文學的主體。作為完整的文學活動,必然要涉及客體、主體、文本,缺一不可。童慶炳認為:生活是第一客體,作家是第一主體,文本是第二客體,讀者是第二主體。由此,我們可以說,文學的客體就是宇宙、自然世界,從廣義上講,就是為人提供意識和思維的前提和材料的整個物質世界,從狹義上講,主要是指豐富多彩的人類生活,這是因為文學是把以人為中心的社會生活整體作為自己的書寫對象,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就可以把文學的客體稱之為“生活客體”。
文學的對象與文學的客體是關係非常密切的兩個問題,客體、對象本來是哲學上的兩個重要概念,客體指的是主體(人)之外的外在於人的“世界”,對象是主體(人)認識、反映、表現的客觀存在物。客體包含對象,對象來自於客體。那麽,什麽樣的客體才會成為對象呢?那就是隻有那些與主體建立了一定關係(諸如認識關係、反映關係、表現關係)的客體因素,這些客體因素就成了主體的認識對象、反映對象、表現對象、審美對象,這些客體從而獲得了對象的資格,也必然傳遞、承載主體的各種精神信息,主體必然對這樣的客體有所加工創造。因此,對象就不再是外在於主體的因素,而是與主體發生了密切關係,與主體親和的因素,對於文學來說更是這樣。隻有那些被作家納入其反映與表現視野的客體,並被作家的心靈加工創造,使之產生審美提升的客體才有資格成為文學的對象,從而它必然從純客觀化而墨跡為主觀化、心靈化的因素。因此,沒有生活客體也就不可能有文學的對象。寫入文學文本中的對象隻能是以材料和觀念存在於文本中的因素,也就是多種具體的人、事、物和思想、情感,我們可以稱之為題材和主題。所以,文章就是書寫以題材和主題的方式存在於文學文本中的客觀現實生活和與此相關的思維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