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文化相對於上層文化而言,所涉及的範圍更為廣泛,且具有極大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其權益問題相當複雜。如何確定民間文化權益,權益的歸屬和性質,如何保護民間文化權益,權益保護實施的步驟,民間文化權益保護法規的製定等,都是非常棘手、難以解決的問題。之所以如此,是由民間文化的特性所決定。民間文化需要保護,製定《民間文化保護法》迫在眉睫。
一、民間文化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文化
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中,對“民間文化”的含義是這樣解說的:“我國是一個曆史悠久的文明古國,56個民族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進程中,不僅創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遺產,也創造了豐富的無形文化遺產,包括各種神話、史詩、音樂、舞蹈、戲曲、曲藝、皮影、剪紙、雕刻、刺繡、印染等藝術和技藝及各種禮儀、節日、體育活動等。中華民族血脈之所以綿延至今從未間斷,與民族民間文化的承續傳載息息相關。”[1]凡是民間生活中的一切事物,諸如村製、族製、婚姻、喪葬、產育、社交、節日、信仰、祭儀、居住、飲食、服飾、農耕、技藝以及民間藝術、民間諺語等,都屬於民間文化的具體內容。
民間文化不同於上層精英文化。精英文化往往是某個人的創造,其權益是比較明確的,或者說精英文化的權益可以落實在某個人或集體身上,並且可以得到證實;而民間文化的權益則是模糊的,難以認定的。之所以如此,是由民間文化以下三個方麵的特質導致的。
第一,民間文化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文化,不僅僅指民間文化記錄的作品,民間文化記錄的作品是采風的成果,是對民間文化部分的記錄。現有的民間文化作品都沒有也不可能涵蓋民間文化的全部。“說唱的文本始終僅僅存在於說唱演出的時間中。作為聲音使空氣發生振動而出現的文本隨著聲音的沉寂而銷聲匿跡。然而我們所收集記錄下來的文字文本卻一直在桌子上紋絲不動,其存在與時間無關。我們沒有留意到那些由於對文本作收集記錄而丟失的東西,而一直認為通過文字化的工作即可使文本變為分析的對象。”[2]真正的民間文化存在於生活當中,其中的許多部分很難被“采風”,並用文字、音像描述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