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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禁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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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禁忌的功能宗教禁忌在宗教學、人類學上是一個不容忽視的話題。“禁忌”這個詞,國際學術界統稱為“塔布”,源於中太平洋波利尼西亞群島土語,音譯為“taboo”或“tabu”,我國也音譯為“塔布”。現在已成為人類學、宗教學通用的詞語。波利尼西亞人信仰和崇拜一種被稱之為瑪那(Mana)的神秘力量,相信凡是具有“瑪那”的人或物都是危險的,不可接觸。否則必將受到超自然的災難性懲罰,輕者危及個人,重則禍延民族。1816—1824年,埃利斯在太平洋群島居住了8年,並於1829年出版了《波利尼西亞研究》一書,對波利尼西亞人的“塔布”做了係統而翔實的描述。從此,大量的田野(實地)調查報告相繼問世,人們認識到決不是隻有太平洋群島的人才有宗教禁忌。迄今所知世界上所有的民族無不具有宗教禁忌。

德國文化哲學大師恩斯特·卡西爾在他的《人論》一書中說:“禁忌體係盡管有其一切明顯的缺點,但卻是迄今所發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的體係。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係中沒有哪個方麵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統治者和臣民的關係,政治生活、**、家庭生活,無不具有神聖的契約。這同樣適用於整個經濟生活。甚至連財產在一開始似乎也是一種禁忌製度:占有一個物或人——占有一片土地或同一個女人結婚——的最初方法,就是靠一個禁忌號來標誌他們。”[1]禁忌是建立在對超自然的靈力崇信的基礎上的,後世出現的大量禁忌,也是迷信的產物。但不論怎樣,禁忌又是順應曆史和當時人們生存心態的要求而出現的,並且以其最嚴厲的最有效的方式規定著人與自然相互關係、神聖的時間秩序和社會分類體係以及支持對於族群的認定。

一、維護神聖的時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