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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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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行動!學者們、文化人和政府正大張旗鼓地張揚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如何保護、怎樣保護成為學術界討論的中心話題。“保護”成為神聖的不可動搖的民族文化宣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保護嗎”這樣的問題,顯然不合時宜,甚至大逆不道。然而,這一問題並非不是問題,或者說不需要討論。事實上,對當下政府主導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及所應達到的效果,一些學者已經提出了質疑。

一、保護的合理性問題

在全球化的語境之下,各國更加強調民族文化的獨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動機是可以強化民族——國家的話語體係,而並非專門拯救人類共同的文化創造。借助傳統文化的勢力,大肆渲染民族性,可能給人類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文化認同的過分強調,同時也會導致文化隔離。

另外,當前大張旗鼓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可能直接導致一個不幸的結果,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了“優劣”之分。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市級等名錄的建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三六九等,和強調文化多元性的宗旨背道而馳。那些沒有進入各級名錄的更為廣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理所當然可以被忽視,可能陷入了更加危機的境地。例如,端午節進入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下麵注明了四個代表性區域,其他區域的端午節似乎就夠不上“遺產”資格,被排斥於遺產之外。這一做法顯然違背了整體性保護的原則。文化遺產是一個生態鏈,每一個“鏈”都有同等重要的價值和地位,人為地將之割斷和區隔顯然不利於其傳承。人們在認識整體性原則時,一般隻是針對某一具體遺產事項而言,即不能隻顧及該事項本身,而必須保護其賴以生存的文化空間和生態環境。其實,整體性原則還應該包含對不同地域的同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必須加以保護,保持這一遺產形態的多元性。多元形態的文化遺產才是真正可持續發展的。而名錄的申請與確立則可能導致文化遺產認識的單一化。正如賀學君2005年7月在文化部蘇州論壇所說:“我們所要保護的,正是這樣一個文化整體。整體固然可以是眾多局部的有機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傑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體。倘若忽略這一原則,在‘保護’實踐中,隻重代表性事項,輕視乃至割棄其他相關事項,也會造成不應有的損失。”[1]劉魁立也曾明確表達了同樣的意見,他說:“如果不能從整體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關注並進行綜合保護,如果僅僅以個別‘代表作’的形式對已經認證的文化片段進行‘圈護’,那就可能在保護個別文化片段的同時,漠視、忽略、遺棄或者傷害更多未被‘圈護’的優秀文化遺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