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考察了大衛·休謨關於道德感的觀點。我們感覺或知覺一個行為的正當與否[21],在對性格和行為的思考中我們感到一種特殊的快樂或痛苦,因此我們稱它們是正當或不正當的。隨後的問題是:“從一般的觀點來看”為什麽某種行為或感情會引起這種滿足或不安呢?[22]換句話說,道德評價的最終根據是什麽?“性質,”休謨回答說,“因為它們對人類有益的傾向而得到我們讚許的性質。”[23]我們發現,我們自然會表示讚同的大多數性質,都有使一個人能成為社會上舉止得當的人的趨勢;而我們自然表示不讚成的性質,則有一種相反的趨勢——使人們的相互交往變得危險或不愉快。道德評價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性質或性格對於社會利益的關係而決定的,正是對這種利益的關心使我們對品性表示讚成或不讚成。若不是出自同情的感情,我們對社會就不會有這種擴大的關心,相應地,我們之所以能超出自己而從別人的品格中感到快樂和不安,仿佛它們關係到我自己的得失一樣,也是由於這個原因。[24]我們有一種為人類謀幸福的感情,和一種對人類不幸的義憤的感情[25],凡是能對社會幸福做出貢獻的任一事物都直接引起我們善良意誌的讚許。[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