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功利是道德的標準,我們為什麽在各民族的道德法典中發現這樣多傷害性的冷酷無情的行為規範呢?正如我們看到的,為什麽人們常常頑固地堅持那些完全沒有理由的風俗習慣呢?
我們回答道:
(a)某些行為被人們相信有好的效果,所以被賦予法律的權威;另一些行為被人們相信有壞的效果,因而受到禁止。我們前麵講過,無知和迷信也在建立道德法典中起了重要作用。如果人類是十分聰明和無偏見的,道德法典也許可以是完善的,但人們是會犯錯誤的,他們不可能十全十美地解決道德問題。對神秘力量的信仰導致許多我們稱之為不道德的迷信活動,但這些活動卻曾被氏族想象為對自己是有利的。很多氏族以活人作犧牲獻祭給象征著他們首領的道德性格的神靈,目的是想滿足這些神的饑餓,平息它們的憤怒,或得到它們的賜福。[12]這些活動一旦變成慣例,它們就被賦予良心的權威,被認為是正當的了。信奉印度教的母親把她的孩子投進河裏或者活埋在她丈夫的墳中以服從部族的規則,並相信這多少會給孩子帶來一些好處。
(b)我們看到,一個理性發展程度較低的民族,也相應地有一個發展水平較低的道德。同樣,我們在同情的感情不發展的地方,發現了那些被富於同情心的人們所憎惡的行為類型,某些殘忍的行為就是由於這個事實而發生的。當種族理性成長和同情擴大的時候,他們就會拋棄舊的行為類型,采取新的行為類型。
(c)內外條件的改變會使某些原來有害或無害的行為類型走向它的反麵。可是保守的種族依然習慣地墨守成規,因為這些舊的行為規範所附帶的道德感情不可能一下子根除。正像我們的法律書中有些曾經服務於一個有用目的的法律,現在變得無效甚至有害一樣,刻在人們心上的一些規範也會失去它們存在的理由。正統的猶太人通過教導培養起對某些習慣的一種道德敬畏,這些習慣在它起源的時候是合理的,可現在它的有用性已經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