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道德存在的根據或理由是它所致力的目的時,並不意味著行為者總是清楚地抱有這個目的或目標。[2]我們已經在關於良心的一章裏指出,行為者直接地本能地判斷一個行動,也就是說,他稱一個行動正當與否是良心這樣告訴他的,他可能沒有意識到他讚同或感到自己有義務實行的那個行為的功用。我們的理論並不完全斷言他所采取的行動都是從這些行動要產生的效果出發。道德行為並不總是為行為者對某些結果有意識的欲望所推動。我們吃飯無須我們意識到飲食的功用和打算保養自己的身體,而是因為我們感到饑餓。但是,我們還是可以說,也有權利說,攝取營養產生有益的結果,正是這些結果構成我們進食的理由和根據。[3]“我們稱偷竊為不正當是因為我們感到它不正當,或良心告訴我們它不正當”,和“我們稱偷竊為不正當是因為它的效果”這兩種說法之間,並沒有任何矛盾。在前一種情況裏,我們是在談這個行為不正當的心理學的理由或根據,在後一種情況裏,我們指出了這個行為不正當的真正理由。
畢竟,要解釋我們為什麽會在沒有意識到它們的功用的情況下就實行某些行為,解釋我們為什麽沒有覺察到某些行為類型的有價值的實用目的時就感到有義務實行它們,就像要解釋為什麽動物並不知道它們的衝動所要實現的目的或目標,卻會去做那些保存它們生命所必需的事情一樣,是容易而又困難的。對動物的這種顯然先定的和諧的解釋跟我們對人的這種情況的解釋十分相似。一些人認為:上帝把某些觀念和感情植入了鳥的靈魂以使它能做它所要做的。它知道什麽對於它是好的,因為上帝給了它這樣一種認識事物的能力。另一些人簡單地宣稱本能就是用某種有效的方式行動的天賦能力。還有一些人努力把它們解釋為長期發展的結果或進化的產物。而在每種解釋裏,大家都承認本能的有用性是動物所以具有這些本能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