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巴洛克音樂的中心是聲樂而非器樂,但是我們今天經常能夠聽到的卻主要是器樂作品,這說明它的生命力遠強於同時期的聲樂作品,因為與以後的音樂發展聯係緊密的重要形式——奏鳴曲、協奏曲、組曲等——都在這個時期出現了。17世紀的作曲家們在使用術語上是經常含混不清的,他們可以稱一首樂曲為“奏鳴曲”或者“交響曲”,盡管以我們今天的眼光看,它們並沒有任何相似之處。更為有趣的是,一支“為小提琴譜寫的奏鳴曲”實際上是由3人奏出的:一個低音弦樂器和一個鍵盤樂器為小提琴伴奏。相反,所謂的“三重奏”,卻是由兩件樂器完成:除了小提琴以外,管風琴師還需要兩隻手彈奏兩個部分。如果是管風琴“三重奏”,還得加上腳踩踏板。
在交響樂演出中,指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阿坎傑洛·科萊裏
最早的奏鳴曲出現在薩洛摩內·羅西的《雙人舞交響曲入門》一書中,他曾作有4卷奏鳴曲,在《變化奏鳴曲和交響曲》裏,他最早采用了三重奏鳴曲的形式,即在持續低音支持下,兩把小提琴演奏同音域二聲部的多樂章結構。後來對三重奏鳴曲的發展起決定作用的是意大利小提琴家和作曲家科萊裏。他的全部六個編號的作品,除第六號是非常著名的12首大協奏曲之外,其餘都是三重奏鳴曲。他的教堂奏鳴曲按照對比的原則,采用慢板-快板-慢板-快板的4樂章形式,主題之間、段落之間都按大小調體係的調性加以安排;他的室內奏鳴曲通常在引子之後,包含三四個傳統組曲舞曲,比如阿萊芒德和薩拉班德等,最後的吉格舞曲也可以由加沃特代替。科萊裏確定的這兩種奏鳴曲形式一直延續到18世紀中葉,也就是說巴赫和亨德爾也在使用這種形式,隻是到了1750年以後,它才被新的“快-慢-快”3樂章形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