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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關係視角下的樞紐型組織構建:以共青團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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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鵬[1]

樞紐型組織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發展的新生組織形態,也是社會組織迅猛發展的必然結果。構建樞紐型組織是共青團自身發展和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文通過對各省市共青團組織構建樞紐型組織的實踐觀察,探討分析共青團構建樞紐型組織的內涵、意義和發展路徑。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發展,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重大變遷。在社會發展中,新生組織元素日益強大,社會組織尤其是自組織呈爆發式增長。青年作為組織發展的重要動力,“自組織化”生存狀態明顯體現。基於對社會的整合和社會組織的凝聚,樞紐型組織應運而生。本文基於對共青團組織構建樞紐型組織的實踐觀察,探討分析共青團構建樞紐型組織的內涵、意義和發展路徑。

一、何為“樞紐”:樞紐型組織的含義、類型、特性和功能

(一)含義

“樞紐”一詞常被用於交通領域,有交通樞紐、水利樞紐之說。從字源本義上說,樞紐是指門戶開合之樞與提係器物之紐,引申為事物的關鍵之處,事物之間聯係的中心環節。將“樞紐”一詞用於組織係統中,主要是指某一組織在同類組織中的橋梁紐帶作用。

1.各地的表述

關於樞紐型組織,目前中央層麵沒有給出官方定義,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方在探索構建樞紐型組織中進行過界定。目前可查到的最早對樞紐型組織進行界定的是北京。北京市在《關於構建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係的暫行辦法》中提到:所謂“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由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在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於龍頭地位、在管理上經市政府授權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市級聯合性社會組織。廣東省在《關於構建廣東省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係的方案》中,將樞紐型社會組織界定為: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通過政府部門認定的,在現有社會組織體係中處於樞紐地位,通過健全的組織係統和有效的服務支持,加強統籌協調與紐帶聯係,實現同類型、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孵化培育、協調指導、合作發展、自治自律、集約服務、黨團管理的聯合性社會組織。在各地探索構建樞紐型組織的過程中,對於樞紐型組織的表述也不盡相同,“樞紐型社會組織”、“樞紐型組織”、“樞紐型組織工作體係”等表述都有出現。原共青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陸昊在2012年全團組織工作會議上提出過“樞紐型青年組織體係”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