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剛 秦國偉 李帆[1]
在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需要構建一個全新的社會服務模式來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本文首先闡釋了社會服務及其市場化的意涵,並基於市場化的視角對傳統政府包辦的“總體性社會”社會服務模式進行解構,形成管辦職能層麵剝離和監管者、經營者、所有者微觀職能層麵分離的格局;在此基礎上,通過構建社會服務競爭機製和規製機製,並達成二者的動態平衡,實現社會服務模式的重塑。
中國已進入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這既是黃金發展時期,又是矛盾凸顯時期。人們對社會服務需求呈現全方位、多樣化和多元化的趨勢。而我國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傳統計劃經濟的社會服務模式,服務主體的壟斷性、行政化,服務方式和途徑的單一性,服務理念的滯後性,嚴重阻礙了社會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因此,解構由國家縱向控製社會的“總體性社會”服務模式,並通過市場化的視角進行重塑勢在必行。
一、社會服務及其市場化
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是“通過將創造國民收入的一部分人的收入分配給值得同情和救濟的另一部分人,而進行的對普遍的福利有貢獻的一係列集體的幹預行動”。(Titmuss,1963)主要是為了改善社會成員狀況或是為了滿足各種弱勢群體的公益性需求而進行的一種政策性幹預活動,具有社會福利性、公益性救助、社會資助等特征。“社會服務一方麵以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公務服務(如義務教育、基礎醫療衛生、基本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為重點;另一方麵為老年人、殘疾人、流浪兒童等弱勢群體提供福利性社會服務以及個性化服務。”[2]
社會服務市場化(Social ServiceMarketization),指以市場機製為社會服務資源配置的基礎,對社會服務原有結構及其要素進行分解與重組,並運用競爭機製、價格機製、供求機製以及約束機製,調動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服務,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多元社會服務供給體係,以實現社會服務的最佳供給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達到提升社會服務質量與績效之目的。社會服務市場化模式與政府直接供給有顯著的差異和優勢。(見圖1)它主要以公共選擇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治理理論為導向和依據,是對傳統政府統包統攬社會服務體製的批判和糾正,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厘清政府的職能“掌舵”而非“劃槳”,政府應放鬆對社會服務領域的管製,逐步從微觀社會服務事務中退出,運用法律、財政和評價機製等手段對社會服務進行宏觀監管;二是社會服務的決策與具體的供給執行過程分離,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更好的回應社會的需求,防止生產與需求之間的相互脫節;三是在社會服務的具體供給過程中引入競爭機製,政府應減少對社會服務供給領域市場準入的限製,允許和鼓勵市場主體和其他社會主體參與服務,讓競爭、價格機製等市場要素引導社會服務並對其需求做出積極回應;四是賦予社會服務對象選擇的權利與選擇的機會,“使公益服務者對他們的顧客需要做出靈敏反應的最好辦法,是把資源放到顧客手裏讓他們挑選”[3]。社會服務市場化反映了社會服務領域政府職能的調整和轉變,以及市場理念的回歸,其本質是對社會服務的解構與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