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歡[1]
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發展和建設中不可避免亦不可缺失的環節,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製迫在眉睫。對此,許多地方開展了社會組織體製創新。其中“樞紐型”工作體係,具有依托完整戰略構想,能夠兼容相關法規和體製,可以覆蓋所有社會組織,能夠結合多方麵存量資源,具有較為全麵深入的理論支撐等優勢,但同時也麵臨如何識別、確認“樞紐”組織,如何提高人民團體作為“樞紐”組織的能力,如何推動形成“樞紐”組織間良性競爭生態等挑戰。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製,必須將管理、服務和建設融為一體,實現從被動控製的管理到主動服務的建設。以此為目標,“樞紐型”工作體係是社會組織體製改革的主流方向。
社會組織的快速發展是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征的重要反映,而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卻呈現一定的混亂和滯後,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迫在眉睫。黨的十八大報告也明確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製。”
近年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方政府進行了一些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的嚐試,典型的做法包括兩類,一是以北京市為代表的“樞紐型”工作體係;二是以深圳為代表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2013年“兩會”上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這似乎表明直接登記是改革“雙重管理體製”的方向。但從實踐效果和政策目標來看,四類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僅是對社會組織管理體製的小修補,“樞紐型”體係在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製過程中能發揮更實質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