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平[1]
中國社會領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凸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已成為推進中國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但是創新社會管理要有的放矢,要依據國內外新形勢、新變化、新特點,針對傳統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本部分認為,國家與社會關係不順,社會自治權發展不足,中國傳統社會管理體係統攝性管理體製機製製約著社會自治功能培育發展,成為導致社會管理僵化低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創新社會管理必須要把尊重和發展社會自治權及培育社會自組織功能納入其中。
一、社會自治權及其正當性
(一)社會自治權的界定
社會自治從主體上劃分可以是公民個人意義上的自治及非個人(包括社群、非政府組織等)意義上的自治。社會自治與政府管製、統攝相對應,社會自治包含著社會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管理的權利。與個人自治權相比較而言,社群、非政府組織等非個人意義上的自治權與國家公權力的關係更為緊密,即非個人意義上的自治權具有一定組織權威特點並形成一定社會力量,具有準權力範疇的性質和一定社會分權製約功能。因此,本部分認為社會自治權從個人而言隻能是一種權利,而對於非個人則不宜一概作權利與權力非此即彼的界定。自治權的不同行使主體、不同活動性質導致“自治權”內涵不同,而“自治權”性質關乎自治權功能及如何實現的問題。自治權是權利,則自治權蘊含著一種人格法權,如果是權力,則這種權力就具有被授予的性質(任何權力都源於權利),它是一種相對獨立的自治狀態,社會自治權性質內涵最終由其在特定社會治理結構體係中的實際功能屬性確定。
(二)發展社會管理自治權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