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華[1]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對社會管理的理論和實踐要注意幾個問題:“法治”與“法製”的關係;不能片麵理解法律的功能;不能孤立地搞社會管理;不要過度誇大為“法律萬能”;應進一步從更廣義的戰略高度研究社會管理;要認清管理職能和管理關係的性質問題;最後社會管理也要轉變思維方式。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也是實現“中國夢”的主要內涵。黨和政府在文件、報告中已多次提出這一基本任務,各界也都從理論和實踐方麵展開深入探討和提出創新措施。我從中受到啟發,提出一些認識供思考。
①黨的十八大報告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十六字方針中加上“法治保障”是完全反映了我國加強法治的基本目標和要求的。許多文章對此進行了論證。我認為這二十個字可從兩個層麵理解:前四個詞語是社會管理主體及其職能,是講社會管理體製的;而“法治保障”則是確立這一管理體製的多元主體的法律地位、職責權限、活動規則及其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保證這一社會管理體製機製功能的實施和目標的實現的。
我國正在日益推進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社會管理領域中所有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立身處事,各類主體都必須依法律己,依法行事,不論是領導和管理層麵的還是協同和參與層麵的,都要遵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②用“法治保障”而未用“法製”,2012年年底在武漢召開了稱作“社會管理法治化高端論壇”的會議。對此,我倒有些想法。前些年,我國法學界對“法製”(即所謂刀製)與“法治”(即所謂水治)曾展開過激烈的爭論,多人都主張改“法製”為“法治”,他們的主張也可能有自己的道理,但我卻不敢苟同。我曾多次講過,新中國成立前在解放區以及新中國成立後在全國一直沿用“法製”概念,我國運用法律確立了我國的基本製度,並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麵上明確了“法製”的內涵,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能因前幾年批判“人治”推“法治”概念而株連“法製”。我認為“法製”與“法治”是靜態與動態的關係,二者是相輔相成,不是根本對立和必須棄一選一的關係。法律確立了體製、體係和製度,這就是“法製”;在這一法律體係和法律製度內運用法律、法規調整各類社會關係,解決各類社會矛盾,法律在實踐、在運行,這就是“法治”。最近我翻了現代漢語大詞典和有關的英文詞典,我更感覺到我們實在沒有必要再搞“概念法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