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易代之際的政治勢力異常複雜,有建立大順政權的李自成、建立大西政權的張獻忠、由關外而進的後金政權以及北京陷落後的南明政權,頻繁的戰事對漕糧的運輸產生了毀滅性影響。不過,清朝一經定鼎北京後,便立即著手恢複重建漕運製度。
順治二年(1645),兵部侍郎金之俊提議轉運南漕:“西北粒食全取給於東南。自闖亂後,南粟不達京師,以至北地之米價日騰。今王師直取南京……需亟令總漕星馳淮上,巡漕禦吏疾趨瓜揚,彈壓地方,度理運務,俟金陵底定,酌留之餘悉轉太倉。”大致意思是,要求清廷立即從南方調運糧食到北京。清代的漕糧主體來自江蘇的蘇、鬆、常、鎮、太和浙江的杭、嘉、湖地區。清代繼承了明代由蘇州、鬆江、常州、嘉興和湖州5府供納白糧的政策,所不同的是自順治二年起,白糧由民運變為“官收官解”(後來變為隨漕帶運)的軍運。漕糧平安運抵京師,隻是完成了整個漕運過程的一半,接下來更重要的問題是將這些漕糧放置在那些既能較好地保存糧食,又能方便支取以備不時之需的地方。清初在京師地區出現了祿米、南新、舊太、富新、興平、海運、北新、太平八個倉,康熙四十五年建本裕倉。雍正六年建儲濟倉,七年建豐益倉。乾隆二十六年建掌分管京倉的恩豐倉。通州的中、西二倉,則延續了明製。
清代的漕運基本延續明製,但又有下列名目:正兌米,運京倉糧,定額330萬石;改兌米,運通倉糧,定額70萬石;改征,將漕糧改征為其他品種;折征,將漕糧折算成銀,價銀統歸地丁項內,上報戶部。此外又實行截漕(各地漕糧起運後,地方遇災,截留部分作為賑濟,或運往外地)和撥運(主要指截留山東、河南所運薊州漕糧,撥充陵寢及駐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數與編製也與明代稍異,一般以府、州為單位,10人一船,10船一幫,每10船互保,總數則由11775隻降為10455隻(實際上用於漕運的僅有六七千隻),每隻出運漕船裝運量不超過500石,另可裝土產往返各口岸行銷,稱為“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