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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重大突發事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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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的界定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議題,長期存在多種不同的看法。單是分類,就有按形成突發事件的原因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的性質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的發生領域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的規模和程度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影響範圍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發生和終結的速度進行分類、按突發事件中主體在應急中的態度進行分類等數種方法。

根據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第三條所下的定義:“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本書考慮教學與實際工作中的易操作性,采用列舉法,認為重大突發事件包括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洪水或颶風等;重大的危機事件,如軍事政變、政治暗殺、恐怖襲擊、引發公共安全危機的傳染病等;重大的事故,如飛機失事、核泄漏、化學汙染、煤礦坍塌等。在這一章,本書以集中分析伊拉克戰爭入手,歸納出界定重大突發事件的幾個標準:第一,這類新聞事件應該影響比較大,能引起世界輿論關注;第二,具有相當的破壞性,對人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很大損失;第三,這類事件具有波及性,不僅對事發地產生即時的重大影響,而且會很快波及到其他地區;第四,這類事件會對某個地區,甚至整個人類、世界帶來比較長期的心理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