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中國文明 (上卷)

第二節 新製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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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講的,都是變法運動中的重要曆史人物和重大曆史事件。可事實上,戰國時期的改革有一個漫長的過程。改革的成果,遠遠超過以上幾個事件中提到的改革內容,特別是製度建設的成績,使戰國不但成為一個全新的、而且在中國曆史上還成為古今變革最為巨大的一個時代。明清之際的大思想家王夫之曾說過,戰國時代乃是“古今一大變革之會”[3]。不管具體曆史事實有怎樣的差異,各國在製度建設上大體都取得了以下的成績,這裏作簡要的總結。

一、法製

如果說從春秋到戰國有什麽東西沒有改變,那就是有些國家,如秦、燕、楚,統治家族沒有改變,統治這些國家的諸侯王室是春秋時期諸侯公室的延續。其他幾個國家,如齊國和三晉,雖然換了統治家族,但是可政體卻沒有改變,戰國七雄的統治者春秋時期叫公、侯,戰國時期改稱王,其實都是君主製。不管哪種情況,各國的統治方法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最為突出的是在法律製度的建設上,明確了立法權的歸屬,加強了法律的製定、編纂、修訂、廢止等的製度建設,也加強了司法製度和司法隊伍的建設。

關於立法權。法家學派,不論是《商君書》,還是《韓非子》、《管子》,都明確提出法律由君主製定的主張。如果說這種提法與從前沒有什麽根本區別的話,那麽,他們強調君主有權根據形勢變化隨時隨地製定法律,則與從前有著本質的不同了。春秋時代及以前,人們相信法律由古聖先賢製定,往往與禮製相混淆,而且不能隨便改動,更少廢止的可能。因此,法律就成為某些人據以抗拒君主的工具。據《左傳》記載,楚國大夫申無宇就曾援引數百年前周文王和楚文王的法律向當時的楚靈王索要逃亡奴隸,楚靈王不敢觸犯祖先的成法,無奈,隻好歸還給申無宇。戰國時代,情況不同了,法家各派不但明確提出“君之立法”[4]的主張,而且強調君主有權因時、因地製法。商鞅提出過“智者創作法律”、“賢者變更禮製”的主張。趙武靈王也特別提出賢明的君主要“隨時而製法,因事而製禮”。戰國的改革當時叫作“變法”,說的正是君主因時因事製定法律,沒有這一條,就不會有蓬勃的改革運動。當然,問題往往還有其另一方麵。那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法律會落後於時代,不但會失去應有的效力,有時甚至會變成時代進步的障礙。韓非敏銳地發現了這個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那就是君主一定要有廢止舊法的權力,一定要保持法製的統一,否則,君主所擁有的立法權就仍然隻是一句空話。由此可見,立法權的真正體現,一方麵是頒布新法的權利,另一方麵是廢除舊法的權利。立法權是立法者意誌的體現,不能頒布新法,當然就不能體現他的意誌;不能廢止舊法,同樣不能真正體現他的意誌。不過,在這一點上,各國情況不太一樣,秦國做得好一些。韓國的情況較差,那裏法製混亂,新舊雜陳,前後舛錯,難以統一。這對國家的改革造成損害,其他國家可能多少都有類似韓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