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中國文明 (上卷)

第三節 申不害教韓昭侯用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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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的祖先與周同姓,韓萬被晉國封到韓原(今山西省河津東),稱韓武子。其後三代有韓厥,號為韓獻子,列為晉國六卿之一。他就是保護趙氏孤兒的主要人物之一。到其後代韓景侯時,與趙、魏一起列為諸侯。

從現有史料來看,戰國時期韓國的改革起步較晚,而且文字極少,最有名的,就是韓昭侯時期的申不害改革。

申不害,京(今河南省滎陽市東南)人,京原屬鄭國,所以申不害應為鄭國人。公元前375年(韓哀侯二年),鄭國被韓國滅掉以後,成為韓國人。哀侯之孫昭侯即位後,申不害受命改革。據司馬遷《史記》記載,申不害是主張術治的,他的學說原“本於黃老而主刑名”[4],曾著有《申子》一書,現已失傳。唐朝類書《群書治要》第36中引用了《大體》篇。據這篇和其他文獻中零星引用的文字可知,申不害的所謂刑名之術,目的是為了加強君主集權。具體做法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說的是官員選用和考核方法;另一部分說的是君主個人如何偵察、懲治臣下的奸邪行徑的辦法。

前者屬於法製建設。在這個意義上,所謂術,即指根據能力而授予官職,然後再根據所任職務,監督、考核官員的行政績效。君主和臣下之間訂立契約,君主根據契約來檢查臣下的所作所為,要求臣下做到名副其實,即工作要稱職、言行要一致。其所作所為達不到契約要求的,要處罰;超過契約要求的,不但不予獎勵,更要處罰。隻有完全一致的,才可受到賞賜。因為他要求臣下做到“治不逾官,雖知弗言”[5],即所作所為不得超越職責的要求,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事情,即使知道,也不能隨便說。這是官僚科層製度內的一條基本原則。

後者屬於君主駕馭臣下的方法。為了達到整治臣下的目的,君主要把術藏在內心,暗中偵伺臣下的行動。它一方麵要君主不露聲色,表麵上似乎無所作為,裝作聽不見、看不見、不知道,不暴露自己的欲望和智慧,使臣下無從窺探君主的意圖,因此也就不會被臣下設計和利用。申不害把這叫作“獨斷”。另一方麵在暗中則要求君主采取主動,對臣下施展各種辦法,進行偵察。